去年7月21日4时许,刘某驾驶轿车操作失当,与路肩内电灯柱及树木发生碰撞,造成电灯柱、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处理,认定“刘某持失效驾驶证因驾车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措施明显过当”,因此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王某到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称记满12分属于免责事由。车主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车主称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赔偿限额为25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约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合计211311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持记分已满12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依据充分。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保险单(商业险)已为原被告设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均应遵照执行。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驾驶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员驾驶证记分累积已满12分,但交管部门并未作出诸如吊销、注销或公告停止刘某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前,该驾驶证仍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亦未明确约定驾驶证记分累积满12分属免赔事由,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刘某驾驶证事发时已失效属于单方扩大化解释,法院不予采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4万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驾驶证被记满12分,但交管部门并未吊销、注销驾照前,驾驶证仍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判保险公司赔偿14万元。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马小笛法官提醒大家,驾驶证有效与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未经驾驶证核发机关的法定撤销程序,记分累计12分并不等同于驾驶员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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